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劉恆瑜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原告與被告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