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止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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