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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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至三行之「曾因…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曾先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五號、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甫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外,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