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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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以000年度家補字第00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0,000元,該裁定已於000年00月0日寄存送達,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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