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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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以000年度家補字第00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0,000元,該裁定已於000年00月0日寄存送達,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