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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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劉菊梅

訴訟代理人 戴煦 律師

張宗陽

被告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佳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銀雀 ,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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