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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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告鄭OO
鄭OO
鄭OO
鄭OO
鄭OO
李OO
共同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
被告鄭OO
鄭OO
共同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峻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鄭OO本人、鄭OO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2條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前係滿20歲為成年。
二、查下列當事人,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均為未成年人:
㈠原告鄭OO係00年0月0日出生(其父鄭OO、其母李OO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原告鄭OO係00年0月00日出生(其父鄭OO、其母李OO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依民法修正後第12條規定,原告鄭OO於112年1月1日同日起為成年人,原告鄭OO於113年8月24日起為成年人,其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於其成年時消滅等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卷一第181頁),迄今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故依前揭規定,應命上開當事人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