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4,5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於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580元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8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4,580元│96年8月31日│百分之3.45│96年10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7年4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4月30日│百分之4.61││││││起至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