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3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992,878元│97年10月1日│百分之3.725│97年11月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7年10月2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97年10月3日│百分之3.675││金。││││起至97年10月15日止││││││├──────────┼──────┤│││││97年10月16日│百分之3.575││││││起至97年11月3日止││││││├──────────┼──────┤│││││97年11月4日│百分之3.475││││││起至97年11月11日止││││││├──────────┼──────┤│││││97年11月12日│百分之3.225││││││起至97年12月14日止││││││├──────────┼──────┤│││││97年12月15日│百分之2.575││││││起至清償日止││││├─┼─────────┼──────────┼──────┼──────────┤││2│1,092,828元│97年10月31日│百分之4.52│97年12月2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7年12月1日│百分之4.33││││││起至清償日止││││├─┼─────────┼──────────┼──────┼──────────┤││3│179,643元│97年10月31日│百分之6.39│97年12月2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7年12月1日│百分之6.2││││││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