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 瑞誠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蘭嶼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相對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7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案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俊吉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⒈已由聲請人繳納。││││⒉未上訴確定部分之裁判費為14,929元:計算式││││如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⑴1,488,194÷7,068,870=0.21(未上訴部分金││││額/減縮後請求金額)。││││⑵71,092×0.21=14,929。││││⒊聲請人應負擔之確定部分裁判費為1,04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確定部分裁判費為13,884元:││││⑴14,929×7/100=1,045。││││⑵14,929×93/100=13,884。││││⒊未確定之裁判費為56,163元:││││⑴71,092-14,929=56,163。││││⑵聲請人應負擔之裁判費為562元(56,163×1/││││100=562)。相對人應負擔之裁判費為55,601││││元(56,163×99/100=55,601)。│││││││││├──────┼───────┼─────────────────────┤│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⒈已由相對人繳納。││││⒉聲請人應負擔之二審裁判費為845元(84,511││││×1/100=845)。││││⒊相對人應負擔之二審裁判費為83,666元(84,││││511×99/100=83,666)。│├──────┼───────┼─────────────────────┤│第三審裁判費│83,620元│已由相對人繳納。│├──────┼───────┼─────────────────────┤│合計│239,223元││├──────┴───────┴─────────────────────┤│附註:││1.第一審訴訟費用為71,092元,而一審判決因相對人部分上訴,其中未上訴已確定││訴訟費用部分為14,929元(計算式:71,092×1,488,194/7,068,870=14929),││依第一審判決由聲請人負擔7/100即1,045元;由相對人負擔93/100即13,884元││,先告確定;而已上訴未確定部分為56,163元(71,092-14,929=56,163)。││2.未確定之第一審費用為56,163元,扣除第二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99/100,計算後││為55,601元(計算式:56,163×99/100=55,6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餘額││562元(56,163-55,601=562),由聲請人負擔。││3.第二審訴訟費用為84,511元,由相對人負擔99/100,計算後為83,666元(計算式││:84,511×99/100=83,6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餘額845元(84,511-83,││666=845),由聲請人負擔。││4.第三審訴訟費用為83,62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5.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69,485(13,884+55,601=69,485)。惟││因聲請人於二審應負擔845元部分已由相對人繳納,故予以扣除後尚餘68,640(││69,485-845=68,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