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042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幫助重製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公開傳輸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確定,且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