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三號
聲請人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共宏 代理人 高彗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慈惠法官李宜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資欣企業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壹拾肆萬元│AA三0四三五九││││ 梁梅富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