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靖閔 即 黃秋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14條規定:「如
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8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