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13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陳勇輯
被 告 許恩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
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