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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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鈺鈞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百源有限公司方品順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佰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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