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
原   告  何泗聰
訴訟代理人  李鴻龍
被   告  蔡文杰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3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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