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陳國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湖口郵局 江杏林 │新竹武昌街郵局│101年4月18日│1,000,000元│NO29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