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08號聲請人 林玟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附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賴義順華泰商業銀行大安分│103年6月17日│43,710元│AB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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