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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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原告 吳鴻奎 律師(即 林灯煌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游弘誠 黃仕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被告 林條桂
石城 林換 林崙 林義章 林阿招 林金枝 林尚豫 林芬蘭 林芳伶 林王 含笑 林鴻淵 林鴻坤 林茂榮 林秀靜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 律師
周欣宜 律師被告 林欽銘
林朝龍 林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
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係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性質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非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則欠缺當事人 適格 (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17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吳鴻奎律師(即繼承人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林友 之遺產,本以繼承人 林振聲 、林條桂、 林石城 、林換、林崙、林義章、林阿招、林金枝、林尚豫、林芬蘭、林芳伶、林欽銘、林朝龍及林金助等人為被告,但林振聲早於民國99年5月31日起訴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林 王含笑 、林鴻淵、林鴻坤、林茂榮、林秀靜(其餘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原告於101年6月19日具狀追加 林王含笑 、林鴻淵、林鴻坤、林茂榮、林秀靜為被告,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就被繼承人林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筆土地及建物裁判分割,嗣因部分遺產已因法院判決應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經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而於102年7月12日以民事減縮聲明暨陳報狀剔除「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減縮附表一編號63、64所列「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10分之9」及「6000分之4712」(原本均列全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同應准許。
㈢本件被告林朝龍、林金助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繼承人林友於74年7月9日死亡,訴外人 林樹山 、林庚
辛、林振聲、林灯煌及被告林條桂、林石城等人為其繼承人,共同繼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林友遺產,應繼分各為
6分之1,惟因當時無法協議,故均未協同辦理分別共有,而維持公同共有之狀態。嗣林樹山死亡,由被告林朝龍、林金助及林欽銘繼承, 是渠 等就被繼承人 林友之 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各為18分之1;而 林庚辛 死亡後,則由被告林崙、林換、林義章、林阿招、林金枝、林尚豫、林芬蘭及林芳伶繼承,是渠等就被繼承人林友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各為48分之1;至林振聲死亡後,其繼承人原有 林秀琴林馨盈林淑女林秀觀 、林王含笑、林鴻淵、林鴻坤、林茂榮、林秀靜等人,惟林秀琴、林馨盈、林淑女、林秀觀已拋棄繼承權,是林振聲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林王含笑、林鴻淵、林鴻坤、林茂榮、林秀靜,渠等就被繼承人林友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各為30分之1,合先敘明。
㈡嗣後因林灯煌於96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經法院選任原告為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現因原告處理遺產而有分割之必要,經原告於101年3月3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等協議分割,然均未獲回應,是兩造就被繼承人林友之遺產確無法透過協議以為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按兩造上開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⑴被繼承人林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之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林條桂、林石城、林換、林崙、林義章、林阿招、林
金枝、林尚豫、林芬蘭、林芳伶、林王含笑、林鴻淵、林鴻坤、林茂榮、林秀靜等則以:被告林王含笑、林鴻淵、林茂榮、林秀靜已協議將渠等之應繼分轉讓由被告林鴻坤繼承,是被告林鴻坤在承受被告林王含笑、林鴻淵、林茂榮、林秀靜之繼承權利後,其得繼承被繼承人林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應為6分之1;至被告林條桂、林石城、林換、林崙、林義章、林阿招、林金枝、林尚豫、林芬蘭、林芳伶、林鴻坤等人則均同意原告之請求及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
㈡被告林欽銘表示同意分割,且對於分割方案並無意見;另
被告林朝龍、林金助則以:沒有錢辦理分割,所以連繼承登記都還沒辦,現在是領老人年金過活,所以不希望分割,但他們如果不跟我要錢追繳分割的費用,我就同意分割等語置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友於74年7月9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其全體繼承人即林灯煌與被告等共19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列,兩造已就附表一、二所列遺產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迄今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嗣因林灯煌於96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法院選任原告為林灯煌之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民事裁定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11月
9日 士院 景家巧 99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函、存證信函暨回執、土地登記謄本、房屋課稅現值核計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等18人等不爭執附表所列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林友遺產及兩造為其繼承人,惟對於分割方法或費用分擔則有如上所述之答辯,則本件應審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友遺產有無理由?經查:
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故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為分別共有登記外,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非經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754號判決參照)。準此,分割不動產之遺產屬處分行為之一種,於辦理繼承登記前,不得請求分割遺產。是依前揭意旨所示,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否則即不得為之㈡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其主張已
就附表一所列土地為全體繼承人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據提出附表一所列土地謄本多件為證,惟被告林朝龍、林金助等已 陳明 因無法繳納稅捐致未辦理繼承登記(見10
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雖原告陳明被告林朝龍、林金助及林欽銘等3人係繼承林樹山(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惟仍堅稱「原告已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故林朝龍、林金助及林欽銘已為遺產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見原告102年7月12日所提民事減縮聲明暨陳報狀事實及理由一),並據其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為證,但本院為確認本件全體繼承人確均已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命原告提出除上揭2筆土地以外,附表一所列其他土地謄本(所有權部需載有全部被告),而依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6筆土地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仍登記為「林樹山」(見卷二第61頁、71頁、80頁反面、84頁反面、86頁反面、88頁反面、90頁反面、93頁、95頁、97頁、99頁、101頁、103頁、105頁、107頁、109頁、111頁、113頁、115頁、117頁、119頁、
121頁、123頁、125頁、127頁、129頁、131頁、13
3頁、135頁、137頁、139頁、141頁、143頁、145頁、147頁、149頁土地謄本),被告林朝龍、林金助及林欽銘等3人確實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主張已為全體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云云,與其所提土地謄本記載事實不符,難予採信。是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36所列土地既未經全體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則原告自不得訴請裁判分割此部分之遺產。
㈢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附表一、二所列不動產,惟被繼承人林友所遺不動產中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土地,因被告林朝龍、林金助及林欽銘等3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為遺產之分割,已如前述,則依前揭判決意旨所示,所有遺產必須一併分割,全部廢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無從僅就其他部分之不動產為分割,故原告就其他不動產部分請求裁判分割,同無理由,仍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二所示被繼承人林友遺產,因其中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土地部分,被告林朝龍、林金助及林欽銘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逕行請求分割遺產,為無理由,其併就其他不動產部分請求分割,因未就遺產全體分割,同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 官曾韻蒔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友遺產土地部分: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橫│3,666│8分之1│││科小段第417地號│平方公尺││├──┼──────────┼────┼─────┤│2│新北市○○區○○段橫│121│8分之1│││科小段第417-7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新北市○○區○○段橫│1,131│8分之1│││科小段第417-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新北市○○區○○段橫│19│全部│││科小段第480-9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新北市○○區○○段橫│45│全部│││科小段第492-32地號土│平方公尺││││地│││├──┼──────────┼────┼─────┤│6│新北市○○區○○段橫│41│全部│││科小段第492-4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7│新北市○○區○○段橫│31│全部│││科小段第492-4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8│新北市○○區○○段橫│94│全部│││科小段第492-5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9│新北市○○區○○段橫│79│全部│││科小段第492-55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0│新北市○○區○○段橫│110│全部│││科小段第492-5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1│新北市○○區○○段橫│84│全部│││科小段第492-57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2│新北市○○區○○段橫│37│全部│││科小段第492-5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3│新北市○○區○○段橫│96│2分之1│││科小段第492-62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4│新北市○○區○○段橫│80│全部│││科小段第492-6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5│新北市○○區○○段橫│56│全部│││科小段第492-73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6│新北市○○區○○段橫│187│全部│││科小段第492-81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7│新北市○○區○○段橫│953│全部│││科小段第492-9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8│新北市○○區○○段橫│18│全部│││科小段第492-92地號土│平方公尺││││地│││├──┼──────────┼────┼─────┤│19│新北市○○區○○段橫│110│全部│││科小段第492-9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0│新北市○○區○○段橫│16│全部│││科小段第492-9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1│新北市○○區○○段橫│194│全部│││科小段第493地號土地│平方公尺││├──┼──────────┼────┼─────┤│22│新北市○○區○○段橫│5│全部│││科小段第493-1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3│新北市○○區○○段橫│71│2分之1│││科小段第493-5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4│新北市○○區○○段橫│37│全部│││科小段第493-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5│新北市○○區○○段橫│15│全部│││科小段第493-13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6│新北市○○區○○段橫│71│全部│││科小段第493-1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7│新北市○○區○○段橫│72│全部│││科小段第493-15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8│新北市○○區○○段橫│70│全部│││科小段第493-1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29│新北市○○區○○段橫│19│全部│││科小段第493-2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0│新北市○○區○○段橫│25│全部│││科小段第493-21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1│新北市○○區○○段橫│76│全部│││科小段第493-39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2│新北市○○區○○段橫│76│全部│││科小段第493-4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3│新北市○○區○○段橫│76│全部│││科小段第493-4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4│新北市○○區○○段橫│85│全部│││科小段第493-49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5│新北市○○區○○段橫│74│全部│││科小段第493-5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6│新北市○○區○○段橫│74│全部│││科小段第493-5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7│新北市○○區○○段橫│74│全部│││科小段第493-57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8│新北市○○區○○段橫│73│全部│││科小段第493-59地號土│平方公尺││││地│││├──┼──────────┼────┼─────┤│39│新北市○○區○○段橫│117│2分之1│││科小段第493-6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0│新北市○○區○○段橫│117│全部│││科小段第493-61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1│新北市○○區○○段橫│117│全部│││科小段第493-62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2│新北市○○區○○段橫│117│全部│││科小段第493-63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3│新北市○○區○○段橫│146│2分之1│││科小段第493-6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4│新北市○○區○○段橫│98│全部│││科小段第493-6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5│新北市○○區○○段橫│98│2分之1│││科小段第493-6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6│新北市○○區○○段橫│98│2分之1│││科小段第493-69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7│新北市○○區○○段橫│1,724│全部│││科小段第493-7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8│新北市○○區○○段橫│23│全部│││科小段第493-85地號土│平方公尺││││地│││├──┼──────────┼────┼─────┤│49│新北市○○區○○段橫│96│全部│││科小段第493-8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0│新北市○○區○○段橫│72│全部│││科小段第494-3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1│新北市○○區○○段橫│55│全部│││科小段第494-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2│新北市○○區○○段橫│5│全部│││科小段第494-6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3│新北市○○區○○段橫│3│全部│││科小段第494-7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4│新北市○○區○○段橫│122│全部│││科小段第494-8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5│新北市○○區○○段橫│23│全部│││科小段第494-10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6│新北市○○區○○段橫│41│全部│││科小段第497地號土地│平方公尺││├──┼──────────┼────┼─────┤│57│新北市○○區○○段橫│14│2分之1│││科小段第497-4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8│新北市○○區○○段橫│129│全部│││科小段第497-5地號土│平方公尺││││地│││├──┼──────────┼────┼─────┤│59│新北市○○區○○段橫│45│全部│││科小段第497-11地號土│平方公尺││││地│││├──┼──────────┼────┼─────┤│60│新北市○○區○○段橫│5│全部│││科小段第497-12地號土│平方公尺││││地│││├──┼──────────┼────┼─────┤│61│新北市○○區○○段橫│4│全部│││科小段第497-13地號土│平方公尺││││地│││├──┼──────────┼────┼─────┤│62│新北市○○區○○段橫│30│全部│││科小段第497-17地號土│平方公尺││││地│││├──┼──────────┼────┼─────┤│63│臺北市○○區○○段二│529│10分之9│││小段第11地號土地│平方公尺││├──┼──────────┼────┼─────┤│64│臺北市○○區○○段二│176│6000分之47│││小段第11-1地號土地│平方公尺│12│├──┼──────────┼────┼─────┤│65│臺北市○○區○○段二│111│全部│││小段第18地號土地│平方公尺││├──┼──────────┼────┼─────┤│66│臺北市○○區○○段二│1│全部│││小段第260地號土地│平方公尺││├──┼──────────┼────┼─────┤│67│臺北市○○區○○段二│6│全部│││小段第260-1地號土地│平方公尺││├──┼──────────┼────┼─────┤│68│臺北市○○區○○段二│13│全部│││小段第261-1地號土地│平方公尺││└──┴──────────┴────┴─────┘附表二:被繼承人林友遺產建物部分:
┌──┬──────────┬──────┬─────┐│編號│建物門牌│稅籍編號│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11號│││├──┼──────────┼──────┼─────┤│2│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13號│││├──┼──────────┼──────┼─────┤│3│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15號│││├──┼──────────┼──────┼─────┤│4│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23號│││├──┼──────────┼──────┼─────┤│5│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3號│││├──┼──────────┼──────┼─────┤│6│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5號│││├──┼──────────┼──────┼─────┤│7│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11號│││├──┼──────────┼──────┼─────┤│8│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13號│││├──┼──────────┼──────┼─────┤│9│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2號│││├──┼──────────┼──────┼─────┤│10│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16號│││├──┼──────────┼──────┼─────┤│11│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1弄20號│││├──┼──────────┼──────┼─────┤│12│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1號2樓│││├──┼──────────┼──────┼─────┤│13│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3號│││├──┼──────────┼──────┼─────┤│14│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3號2樓│││├──┼──────────┼──────┼─────┤│15│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5號1樓│││├──┼──────────┼──────┼─────┤│16│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5號2、3樓│││├──┼──────────┼──────┼─────┤│17│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7號│││├──┼──────────┼──────┼─────┤│18│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7號2樓│││├──┼──────────┼──────┼─────┤│19│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9號2樓│││├──┼──────────┼──────┼─────┤│20│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4號│││├──┼──────────┼──────┼─────┤│21│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4號2樓│││├──┼──────────┼──────┼─────┤│22│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8號2樓│││├──┼──────────┼──────┼─────┤│23│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3弄10號│││├──┼──────────┼──────┼─────┤│24│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5弄3號│││├──┼──────────┼──────┼─────┤│25│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5弄7號│││├──┼──────────┼──────┼─────┤│26│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5弄4號│││├──┼──────────┼──────┼─────┤│27│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7號1樓│││├──┼──────────┼──────┼─────┤│28│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7號2樓│││├──┼──────────┼──────┼─────┤│29│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8巷9號2樓│││├──┼──────────┼──────┼─────┤│30│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9巷2弄7號│││├──┼──────────┼──────┼─────┤│31│新北市○○區○道街│00000000000│2分之1│││9巷4弄15號2樓│││└──┴──────────┴──────┴─────┘附表三:兩造分配比例┌───────┬─────┐│姓名│分配比例│├───────┼─────┤│原告吳鴻奎律師│6分之1││(即林灯煌遺產│││管理人)││├───────┼─────┤│被告林條桂│6分之1│├───────┼─────┤│被告林石城│6分之1│├───────┼─────┤│被告林鴻坤│30分之1│├───────┼─────┤│被告林換│48分之1│├───────┼─────┤│被告林崙│48分之1│├───────┼─────┤│被告林義章│48分之1│├───────┼─────┤│被告林阿招│48分之1│├───────┼─────┤│被告林金枝│48分之1│├───────┼─────┤│被告林尚豫│48分之1│├───────┼─────┤│被告林芬蘭│48分之1│├───────┼─────┤│被告林芳伶│48分之1│├───────┼─────┤│被告林欽銘│18分之1│├───────┼─────┤│被告林朝龍│18分之1│├───────┼─────┤│被告林金助│18分之1│├───────┼─────┤│被告林王含笑│30分之1│├───────┼─────┤│被告林鴻淵│30分之1│├───────┼─────┤│被告林茂榮│30分之1│├───────┼─────┤│被告林秀靜│3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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