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88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鄭春美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114年5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3年10月2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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