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8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8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許貴龍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價金債權,經查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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