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勳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具狀補正所列被告之姓名
,及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
訴之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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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桃園市○○區○○段877地│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被繼承人 呂根土 之除戶戶籍│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冊。原告並得持本裁定向戶│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政事務所申請上開全體繼承│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割繼承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
││),及向桃園地政事務所申│以全部遺產為之,須左列資料以供審│
││請上開不動產登記資料。│認,故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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