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6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CONGNGOC(中文名:陳功玉,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關於「7月4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7月24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