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思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家慶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8,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