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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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48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