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號

原告 廖翊賀

訴訟代理人 廖啓明

徐素琼

被告 陳奎鋼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前列陳奎鋼、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1,172元,已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且原告復聲請改用通常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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