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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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50號聲請人 陳明鏵 相對人即受監護人 邱蔡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一第十二行關於「台北市○○區○○街○○○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雪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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