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 李游秀琴 法定代理人 李家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被告宜蘭縣長青關懷照顧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美津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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