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上訴人即原告 余采緹 即 余信蓉
參加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釧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蘇懷遠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081,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