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吳清心 被告 陳弨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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