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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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31號原告 黃佩茹 訴訟代理人 林義雄 被告 莊麗青
謝基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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