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3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告訴人乙○○有金錢糾紛,竟基於毀棄、損壞之故意,於民國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告訴人乙○○經營之「新驖企業有限公司」,持鐵鎚敲打擺放於公司內之電腦液晶螢幕1臺,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乙○○。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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