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同居住之人為
何?若有其他居住人,請說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陳明債務人之工作內容、每月電話費高達新臺幣(下同)1,50
0元之必要性。⒊陳明應受扶養人 藍郁茹 每月扶養費用7,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
細項金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之前配偶 藍國豪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
是否給付債務人贍養費或給付應受扶養人藍郁茹之扶養費?每月各若干元?若未給付,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⒌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藍郁茹之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房貸5,000元之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自98年1月起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
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