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鍾聖文 代理人 黃于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張明雄 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系爭抵押物為張明雄所有,聲請人以之為債務人未列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林志瑋、張明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