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其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其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等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其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下,定其金額;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等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而其中編號
1至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31號、99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25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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