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債權人 張麗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玉霞陳岳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許玉霞、陳岳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確債務人住所地地址記載是否有誤?(究為「大勝街」亦或「大騰街」)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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