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債權人 張麗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玉霞 、 陳岳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許玉霞、陳岳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確債務人住所地地址記載是否有誤?(究為「大勝街」亦或「大騰街」)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