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許禎彬 訴訟代理人 傅泯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芬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7萬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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