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32號抗告人 趙婉鈞 上列抗告人因一百零一年度婚字第三三二號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