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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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黃仁安 (即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代表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據繳納,應予補正。
二、提出本件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案,已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之電子檔案。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