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宗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
94、2273、2721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宗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巫宗憲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94、2273、2721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但依證人證述等卷證資料,認其共同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嫌疑重大,且其所述與部分證人、共犯之證詞有所出入,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罪刑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1年9月4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