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花蓮市民孝國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朝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中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6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函、送達證書可稽(卷255、257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