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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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賴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陳赤鯮簡樹塗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簡陳赤鯮、簡樹塗分別於民國98年5月5日、99年12月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均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屬無從補正,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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