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0號聲請人 張榮吉 上列聲請人張榮吉因與相對人 凃易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榮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凃易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