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姜明志
蔡茂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松男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1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吳松男已於民國98年7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聲請人仍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適法,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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