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 賴文宣 相對人甲上甲景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裁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 王淑鳳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1」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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