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796號債權人 許良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玲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正債權人狀末之簽章並確認 李琁隆 是否為本件之代理
人。(若為代理人請提出代理人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