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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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 吳義偉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被告 劉家瑀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司法院大法官就上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10年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認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是該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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