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江昭螢江敏絹 上訴人 吳思葶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吳睿彥吳璿 世上訴人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 祐上訴人 余思錡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于舜 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廖明邦廖俞 淨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周于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周于舜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