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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