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宋謙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YUNIHARTANTI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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