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沙簡字第421號原告 林育詮 被告 丁昱翔 賴建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帆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