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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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421號

原告 林育詮

被告 丁昱翔

賴建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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